编辑: yyy888555 2019-07-11

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 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 (试行) 》 的通知 国粮检〔2016〕1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财政厅(局) 、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充分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 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 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 (试行) 》 (国粮检〔2015〕51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 年5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 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 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 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 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 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 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 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 性粮食行为,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粮食收储任务. 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 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 (备)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 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农垦集团所属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 ―

3 ― 方政府推荐的 1-2 家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 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视 同利用自有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 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 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粮款兑付、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 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 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 业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要妥善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尽力方便种 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 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以县为单位,承租企业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 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 方可 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储设施.

(五)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 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 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排查整治储粮安全、安 全生产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 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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