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11
心理治疗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医疗机构心理治疗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执业 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 标准(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心理治疗的定义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 计划地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 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 减轻症状的目的, 帮助患者健全人格、 适应社会、 促进康复. 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论.

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 以下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成 为心理治疗人员:

(一)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范化的心理 治疗培训.

(二)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 ,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

(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 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 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以下种类: 1.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2.心境(情感)障碍;

3.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如进食障碍、 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

4.通常起病于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5.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8.心理发育障碍,以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在针对以上 各类精神障碍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可以作为主要的治疗方法, 也可以作为其它治疗技术的辅助手段. 心理治疗的禁忌证主要包括: 1.精神病性障碍急性期患者,伴有兴奋、冲动及其它 严重的意识障碍、认知损害和情绪紊乱等症状,不能配合心 理治疗的情况. 2. 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 无法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二)心理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三)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心理治疗工作的需要,设置专门的 心理治疗场所.

四、心理治疗的伦理要求

(一)心理治疗人员应有责任意识,在自身专业知识和 能力限定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如果需要拓展新的专业服务项目,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和 能力评估.应定期与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研讨活动, 在有条件 的地方应实行督导制度.当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所在 场所条件不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时,应及时转介.

(二)心理治疗人员应当建立恰当的关系及界限意识. 尊重服务对象(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 服务对象建立职业关系,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1.应平等对待患者,不因患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 教信仰、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患者. 2.应对自己的专业身份、所处的位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 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

应努力保持与患者之间客观的治疗 关系,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不得在治疗关系之外与 服务对象建立其他关系,不得利用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 谋取私利.一旦治疗关系超越了专业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 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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