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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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 印件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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