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1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U n i v e r s i t yL a wJ o u r n a l V o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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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p p .

5 2 2-5

4 0 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 兼评《 民法典合同编( 二审稿) 》 的规定 吴奕锋* 摘要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 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 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 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 不同的一套制度, 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现阶段, 从一时性给付义务视 角认知继续性合同的思维定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者、 司法者和解释者, 这不仅导致了对部分随 时终止权规范的解释偏差, 还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规模的法律误用, 并衍生出像返还义务诉 讼时效这样的虚假理论问题.在随时终止权的体系化视角下, 现行法呈现出 低水平重复 的 特征.在民法典编纂立法中应当贯彻 公因式 的提取, 删除各有名合同的大量重复和冲突规 定, 以具体化的终止期间取而代之. 关键词随时终止权 任意解除权 终止期间 继续性合同 诉讼时效 在既有的合同法体系中,对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终止〔1〕权(Ordentliche・225・*〔1〕 德国科隆大学保险法博士研究生.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 项目 编号:

2 0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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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1 8 ) 资助.本文的修改完善得益于易军教授、 殷秋实博士和孙新宽博士的批评指点, 在此表示 感谢. 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现行法中 终止 是解除的上位概念, 特指合同关系的消灭;

现行法中 解除 一 语亦为广义, 包含有溯及力的解除和无溯及力的解除两种类型, 学界有部分文献分别以 解除 和 终止 两术 语指代之.为了避免误会, 有学者以广义终止( 合同关系消灭) 和狭义终止( 无溯及力解除) , 广义解除( 包含有 溯及力和无溯及力) 和狭义解除( 仅指有溯及力的情形) 予以区分, 参见王利明: 《 合同法研究》 ( 第2卷修订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1年版, 第2

5 1-2

5 2页.由于本论文是在继续性合同特有的制度语境下的专门 研究, 基于行文精准洗练的考虑, 本文在狭义层面使用 解除 和 终止 概念, 分别指代现行法用语中的有溯及 既往效力和无溯及既往效力的 解除 . K ü n d i g u n g ) 〔 2〕 的规定散落在各类有名合同的规定中, 有《 合同法》 第2

0 6条第2句( 借款合 同) 、 第2

3 2条( 租赁合同) 、 第3

7 6条( 保管合同) 、 第3

9 1条( 仓储合同) 、 第4

1 0条( 委托合同) , 还有专门立法中的《 合伙企业法》 第4 6条、 《 保险法》 第1 5条、 《 劳动合同法》 第3 7条, 以及《 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 3〕 第1 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终止期间( K ü n d i g u n g s f r i s t ) 的 规定则有《 合同法》 第2

0 6条第2句、 第2

3 2条第2句、 第3

9 1条, 以及专门立法中的《 合伙企业 法》 第4 6条、 《 劳动合同法》 第3 7条、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第1 7条第1款第2句.新 近的《 民法典合同编( 二审稿) 》 延续了上述规定, 〔 4〕 还新增第7

3 0条第2款( 不定期物业服务 合同) 、 第7

6 0条( 不定期合伙合同) 和第8

0 2条( 人格权编-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随时终 止权和终止期间的规定, 特别是在合同法总则层面, 增加了一般性规定― ― ―《 民法典合同编( 二 审稿) 》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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