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11

本报记者 史薇薇 (上接

1 版)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报告:

(一) 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 离任前提拔、 调整干部的;

(二)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 一次集中调 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 干部的;

(三) 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 数配备干部的;

(四)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 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不经民主推荐, 由 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 破格、 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 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 拔任用的;

(七) 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 单位 (系统) 内提拔任用, 或者在领导干部 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 国家级贫困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 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 升或者岗位变动的, 以及市 (地、 州、 盟) 、 县 (市、 区、 旗) 、 乡 (镇) 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 进行调整的;

(九) 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 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 撤职, 影响期满拟重 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 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 (境) 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 外人员、 本人已移居国 (境) 外的人员 (含外籍专家) , 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 任职的;

(十一) 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 限, 需要延迟免职 (退休) 的;

(十二)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接到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 应当 认真审核研究,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 交党委 (党组) 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 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 决定, 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 (党组) 每年应当结合 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 核, 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接受对年 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 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 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 其他单 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 结考核会议人员, 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 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 地方一 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 部;

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 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 由上级 组织 (人事) 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 织实施, 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并作为考 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 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应当采取约谈、 责令作出说明等方 式, 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 度明显偏低的干部,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 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 作出说明, 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 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 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 (党组) 开展常规巡 视巡察期间, 同级组织 (人事) 部门应当通 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 对选人用人工作进 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 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 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 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 巡视巡察组 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 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 应当提供 给巡视巡察组, 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 检查 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报派出检查组 的组织 (人事) 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 (党组) 负责人审定后, 与巡视巡察情况一 并反馈,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检查, 如实提供情况, 对照检查反 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 并于收到反馈意见 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 (人事) 部 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 (人事) 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 确保 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 出的地方和单位, 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可 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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