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1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 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我们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 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 直接且单独原因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 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之列的,我们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 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之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 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 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4 责任免除 A 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

(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 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B 款(高中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 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 (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 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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