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274]号大成律师事务所www.

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3层、4 层(518026)? 3F&

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 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0755\26224888/4999?Tel:?0755\26224111/4222?Fax:?0755\26224100/4200

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接受金银卡 (广州)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金银卡股份 或 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 的核实、查证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 本所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 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申请挂牌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和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和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之相关要求,查阅 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交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涉及本次申

2 请挂牌合法性及合规性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2、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披 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该等材料、 事实均真实、 完整、 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其提供本所的各份文件 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均获得了适当的、有效的授 权,该等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无误;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证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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