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0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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