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0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 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 查报告.项目小组已按照《调查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公司已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及《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要求,制作了《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晶樱光电设立已满两年;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 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 荐并持续督导. 按《推荐业务规定》的要求,内核会议就是否推荐晶樱光电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了表决.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一人一票. 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会议有条件同意推荐晶樱光电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5-3 让系统挂牌.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晶樱光电的尽职调查情况, 华福证券认为晶樱光电符合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晶樱光电是2009年9月2日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 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 领取了注册号为320582400009084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司自2009年9月设立至今持续经营,已通过历次工商企业年检,存续已满两年. 公司注册资本已缴实,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综上,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晶樱光电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硅片、通过外协生产方式向客户 提供电池片和组件.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且自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立信中联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16) D-0510 号《审计报告》显示,2014 年、2015 年、2016 年1-3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38,003.25 万元、80,181.80 万元、24,730.03 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 文件等,确认公司所处行业具备良好的政策鼓励导向;

商业模式清晰;

公司自设 立以来每年均按时完成了工商年检,公司近两年一期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 终止经营的情况. 综上,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相互约束的法人治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5-4 结构,并分别设置了制造部、技术部、研发部、设备部、品质部、业务部、业务 管理中心、 采购部、 财务部、 行政人事部、 法务部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按照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运行,不存在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混合 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及关联方干预公司机构独立运 作的情形.公司已形成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机构 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 公司管理层不断加强公司的规范治理, 不断加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规 章制度规范运行,未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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