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0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1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浙儒律法[2016]213-1 号致: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申 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业务规则》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2016 年4月27 日出具《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 [2016]213 号)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

2016 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宇清热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 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修改和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正的内容仍继续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2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 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 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 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2)请主办 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 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北京永拓于

2016 年2月22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京永审字(2016) 第14624 号) 、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 司未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1月至

2016 年5月,公司存在对非关联方长兴县荣耀鹅业有限公司 的其他应收款

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6月30 日, 钱建萍与长兴县荣耀鹅业有限公司签订 《借款协议书》 , 约定由钱建萍向长兴县荣耀鹅业有限公司提供

1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5 年6月30 日至

2015 年7月14 日,借款月利率为 1.5%,由宇清有限、朱凌方、 邵荣益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5 年6月30 日,宇清有限出具《保证函》 ,为钱建萍向长兴县荣耀鹅 业有限公司提供的

1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因上述借款到期后长兴县荣耀鹅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 钱建萍就其与长兴 县荣耀鹅业有限公司、宇清科技、朱凌方、邵荣益的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兴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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