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0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崔建远内容提要: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可能构成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更改、反对合 同、代物清偿、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多种样态的关系.

后续合同即使名为 补充 协议 ,也不可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变更了先签合同或是二者呈现主从关系.先签合 同和后续合同可能仅因缔约行为而单纯外观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互不 影响各自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联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先签合同和后续 合同可能虽然各自独立、标的物不同,但依当事人的真意二者在实质上互为因果.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可能虽然各自独立,但后续合同所生担保权担保先签合同项下 债权的实现.后续合同约定的内容还可能是先签合同被违反时如何计算损失或支付 违约金,于此场合二者间的关系是后续合同关系为先签合同关系的变形,或是转化 关系,或是部分补偿关系.至于阴阳合同现象,则或为合同变更,或依虚伪表示与 隐藏行为的模式处理.由上述多样关系决定,合同解释不仅应承继单个合同的体系 解释,而且要联系合同周边予以交易的整体解释. 关键词:先签合同 后续合同 主从关系 变更 交易的整体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甲和乙签订合同 A ,其后陆续签有合同 A补充协议Ⅰ、合同 A补充协议Ⅱ以及乙的承 诺书等.此类现象在实务中不乏其例.为便于叙述,笔者把合同 A叫做先签合同,将合同 A 补充协议Ⅰ、合同 A补充协议Ⅱ以及乙的承诺书等统称为后续合同.遇此案件,包括笔者 在内的众多专家、学者、裁判者大多想当然地把后续合同作为先签合同的变更、补充,也 有裁判将后续合同作为先签合同的从合同,认为先签合同无效时,后续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但笔者经认真思考和研究,认为上述认识是以偏概全的,依这样的认识来裁判,结果会很 不妥当. ・

9 6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 批准号:1

3 A Z D

0 6

5 ) 及清华大学自主 科研计划课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

2 0

1 5 T H Z WJ C

0 1 ) 的阶段性成果. 实际上,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的关系,情形复杂,类型多样,需要认真观察、总 结和概括.欲圆满地完成此项任务,完全依赖民法总则第

1 4 2条及合同法第

1 2 5条关于意思 表示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定 〔

1 〕是不够的.因其解释规则局限于一份合同书的约定,基本上 没有扩及于该合同书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单方允诺,时常无法准确界定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 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2 0

1 8年 3月

1 5日形成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草案) 》 ( 征求意见稿) 及此前该委民法室于

2 0

1 7年 8月 8日拟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 ( 草案) 》 ( 室内稿) ,在合同解释方面均未向前推进 ( 第3条) ,依然忽视此合同与彼合同或单方允诺之间关系的解释规则.有鉴于此,观察、总结和 概括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间关系的类型,创设交易的整体解释路径及方法,十分必要.本 文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旨在为编纂民法典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二、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间关系的类型 ( 一) 总说 后续合同,即使名为 补充协议 ,也与先签合同间的关系复杂多样,不可望文生义地 理解为后续合同变更了先签合同,也不可硬性地确定为更改了先签合同,还不可一律作为 主从关系对待.试举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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