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浓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浓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天律证字

2017 第459-2 号致:安徽安浓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 徽安浓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浓园艺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 的委托,作为安浓园艺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 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喻荣虎、 李结华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参加安浓园艺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浓园艺本次 挂牌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等要求,对安浓园艺就本次挂牌批准授权、 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并于

2017 年12 月26 日出具了天律证字

2017 第459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原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18 年3月5出具 了天律证字

2017 第459-1 号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 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安浓园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于

2017 年新增了学员培训业务,已组织多起线下培训,并推出 了线上培训课程平台.请公司披露:培训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 线上线下培训的业务资质是否齐全,例如教育培训资质、视听许可证,消防 安全问题)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培训业务自身的合法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 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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