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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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致: 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 理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 行有效之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根据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郑州速达 )的委托, 本所指翁 晓健律师、王文辉律师 (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 )作为郑州速达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及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 于1998 年9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 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1437003/VW/cj/ewcm/D2

2 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 本所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翁晓健律师、王文辉律师均具有相应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验.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 为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 本所律师在接受郑州速达的正式委托后, 为协助郑州 速达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向郑州 速达提交了尽职调查问卷, 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文件、 资料.

(二) 与郑州速达的沟通: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郑州速达及本次挂牌及转让之主办 券商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并深入郑州速达行政管理部门、经营部 门、财务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关问题向郑州速达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三) 资料验证与调查: 本所律师对郑州速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挂牌 及转让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四) 律师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的制作: 本所律师根据郑州速达提供和自行收集 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 并在此基础上 制作了本法律意见书.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且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发表意见. 1437003/VW/cj/ewcm/D2

3 本所已得到郑州速达的保证, 即郑州速达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 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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