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0
1 附件一: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 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第一条 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接洽客户;

(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 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等;

(4)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5)指导客户填写投保险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甲方 承保及承保险费率的有关客户情况 ,如实告知甲方;

(6)将客户填写的投保险单、投保材料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甲方,并保 证客户的投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7)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 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3、接受客户咨询;

2

4、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代表甲方接受保险风险或签订保险合同;

4、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 (包括电脑打印)带有公司标识的材料、名片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

5、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二条 保险费的解付

(一)保险费解付方式和期限 根据监管机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保险业务分为见费出单业 务和非见费出单业务.

1、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转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 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或甲方代理保险公司的柜面交纳 保险费.乙方应告知客户,上述缴费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并应告知客户需一 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其中分期缴费的,应一次性交清当期保险费.

2、非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 的银行帐户或甲方代理保险公司的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 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其中分期缴费的,应根据分期收费 协议及以上约定及时解付保险费.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或甲方指定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 挪作他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保险费.

(三)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

3 由投保人交纳的.

(四)乙方不得自行将佣金在代收的保险费中扣除. 第三条 佣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 律公约的内容,按照签发保单时,本平台配置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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