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0

4 类, 对乡 (镇) 能够 立行立改的问题, 及时移交乡 (镇) 党委统筹立行立改;

对需要 上级帮助解决类和历史遗留类问 题, 及时报送县 (市) 委巡察办综 合研判处置. 并要求以村务公开 栏公开、 群众会等形式公开巡察 反馈意见, 选出村民或党员代表 组成监督组, 对巡察反馈问题整 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案例】2017 年2月20 日下 午,

8 岁的小韩跟着母亲曹某放 羊. 当时天气寒冷, 小韩告诉母亲 要去找个地方暖和一下, 随后进 入变压器区域内, 结果被高压电 击打烧伤, 造成双上肢被截肢. 受 伤当日, 小韩被送往昆明医科大 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 25天后, 生命体征平稳出院. 经法医鉴定, 小韩的损伤部分 为十级伤残, 截肢为三级伤残, 终 身需部分护理依赖, 需要配置残疾 辅助器具, 前臂肌电假肢每具 2.4 万元, 上臂肌电假肢每具2.8万元, 每4年更换一次. 孩子失去双手, 小韩的父母悲痛欲绝, 认为变压器 的产权人交投集团、 经营者石油公 司、 供电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将几家单位诉至嵩明县人民 法院,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伤残 赔偿费、 残疾用具费、 后期护理费 等经济损失176万余元. 交投集团辩称, 该集团已按 照国家安全规范采取了必要的防 护措施, 履行了法定的安全防范 义务. 小韩触电属高压放电造成, 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的管理人 和受益人, 未依法进行用电检查 工作, 排除安全隐患, 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石油公司表示, 涉案 变压器原属该公司所有, 案发时 已被交投集团收购, 变压器不是 该公司资产, 应由交投集团承担 责任. 供电公司表示, 供电部门不 是事故发生地变压器的产权人、 管理者、 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 不 具有管理维护该电力设施的义 务, 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且事 故发生地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三方涉案单位均一致认为, 小 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擅自 进入电力保护区域造成触电事故 的发生, 与其监护人未尽职责有 关, 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韩作为不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擅自进入涉案变压器区 域并攀爬变压器被高压电击伤, 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 错, 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小 韩承担55%的责任. 被告交投集团作为涉案变压 器合法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在日 常使用中未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 进行及时整改, 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次要原因, 承担 25%的次要责 任. 石油公司作为原变压器的使 用人, 在变压器产权变更后, 未及 时与供电公司变更终止供用电合 同关系, 导致涉案变压器仍然正 常有高压电通过, 承担 10%的责 任. 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 为保障 电网安全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 工作, 该案涉案变压器已移交, 但 供电公司未及时与交投集团签订 供用电合同, 未明确告知其用电 规则及法律责任, 未尽到其用电 管理责任, 承担 10%的责任. 法院 判决由被告交投集团一次性赔偿 原告小韩各项损失 33.75 万元;

石 油公司赔偿 14.5 万元;

供电公司 赔偿14.5万元. 【释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博、 黄蓉蓉认为, 确定各方 行为与责任的大小是该案当事人 承担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 第 七十三条关于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责任 中明确, 从事高空、 高压、 地 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 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 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 任. 因此, 当事人的过失为责任构 成的考虑因素, 规定了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只要存在一般的过失, 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但不能 完全免除其作为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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