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0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这是一起让法官都很纠结的案子.

小李照顾已成植物人的老公 ! 年多, 为了自己的将来考虑, 向法 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官尽管很同情, 但最终还是驳回了她的申请. 小李 ! 岁出头, 北方人, 老公小王是杭州人, 两人都是大学学 历, 公司白领, 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没有孩子. 不料婚后半年, 幸福被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击得粉碎. 小王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被撞成植物人. 尽管获得了肇事方赔 偿, 也被评定为工伤, 公司每个月支付工伤工资 # 千元, 但这些都无 法挽回一个家庭的伤痛. 小李的生活被彻底改变. 她流着泪跟法官说, 老公是家里独子, 父母都已经年近 $ , 只好 由她一个人来照顾植物人丈夫. 发生事故后, 小李在家人极力劝说下, 向法院申请认定老公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要求法院确认其父母为监护人. 但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确定监护人的次序为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等. 老公没有 子女, 父母也年事已高, 体弱多病, 相比之下, 李具备条件监护. 于是, 法院确认还是由小李担当丈夫的监护人. ! 年过去了, 小李说, 这三年她已经完全没有了自己的生活.每 天一下班就往医院跑, 给老公端屎端尿擦身付医药费. 她跟法官说, 其实自己并不愿意变更监护权, 她很爱老公, 也相 信有一天他会好起来, 就算好不了, 她也愿意一直照顾他. 我妈妈看我太辛苦, 就从老家跑过来, 跟我一起租房子照顾他. 白天我妈照顾, 晚上我陪床 三年里, 小李的亲戚朋友都劝她, 还这么年轻, 又没有子女, 这么 苦熬着, 连带着自己父母也受累. 小李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可是法院没有受理, 理由是: 李是王的监护人, 如果王作为被告, 那么代表他出庭行使权利的就是李, 但李又要告王, 这等同于原告和 被告是同一个人, 陷入一个悖论, 没法立案. 无奈之下,近日,小李到上城法院申请将监护人变更为公公婆 婆.她打算变更后, 再提起离婚. 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时, 双方都请了律师. 小李出庭, 她的妈妈在庭下旁听.小王的父母没有到庭. 书记员说, 李身材瘦小, 母女俩都一脸憔悴, 一个在庭上哭, 一个 在旁听席上哭. 小李说, 之所以要变更监护权, 目的是为了离婚. 离婚后, 她还是 会照顾老公的, 直到终老. 我从二十几岁照顾他到 ! 岁, 以后还会 继续照顾他, 但是我也想当一个妈妈啊, 我想要有自己的孩子…… 法官问小王父母的律师, 为什么出事后没有去照顾小王. 律师说, 他们年纪都大了, 身体也不好, 没有能力照顾. 律师表示, 他们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小李说,老公的医药费每个月都要两万多元,每个月还要请护 工, 赔偿款已经用得差不多了, 公公婆婆却没出什么钱. 小王父母的律师说,小王的工伤赔偿款以及工资都在小李处, 目 前来看是足以支付的, 后续治疗费如果不够, 也可以再向肇事方主张. 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申请. 判决书是这么说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 %$ 条规定: 监护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 人民 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配偶、 父母、 成年无子女等其他近亲属的先 后次序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同一人的监护人. 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同一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 明显不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 从后一顺序 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即首先是配偶, 配偶如不具备条件则 为父母, 以此类推) 申请人很好地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 有监护能力, 并且没有对监 护人不利, 对被监护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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