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0

一、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利 尔 ),本次资产评估的被评估单位为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辽宁 中兴 ).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因 北京利尔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此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行 为涉及的 辽宁中兴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 辽宁中兴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 辽宁中兴 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 辽宁中兴 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按照 辽宁中兴 提供的经审计的

2012 年7月31 日会计 报表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22,022,877.45 元、 97,031,629.48 元和 124,991,247.97 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 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3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12 年7月31 日.

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分别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辽宁中兴 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 254,283,714.99 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亿伍仟肆佰贰拾捌万叁 仟柒佰壹拾肆元玖角玖分).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2 年7月31 日起至

2013 年7月30 日止.

九、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2012 年8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编号(2012)浙绍破字第 1-134 号通知书,该院于

2012 年7月26 日依照破产法规定,裁定海城市中兴高档 镁质砖有限公司(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人浙江长兴玻璃有限 公司并入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海城市中兴高档镁质砖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日 期内申报了债权,并如期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未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 一致意见,该款项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截至评估基准日,海城市中兴高档镁质砖 有限公司应收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款项账面金额 3,520,163.15 元, 并依据以往债 务重整可回收比例按账面金额 80%计提坏账准备 2,816,130.52 元. 本次评估中以核 实后账面价值扣除按坏账准备确定的预估损失作为该笔款项的评估值,若期后实际 收款金额发生变化,将影响评估结果.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 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4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截至评估基准日,海城市中兴镁质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农业银行八里支行(委托农业银行鞍山分行资产处置经营部代 管)的逾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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