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

2000 年6月27 日经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 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 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 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 特种设备 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 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 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 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 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 应当 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 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 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 可证制度;

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 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 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审查 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 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 生产、 销售. 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 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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