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1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 44/765-2019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生物质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5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 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7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DB 44/765-2019

3 3.8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 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自

2019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成型燃 料锅炉 颗粒物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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