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0

6 有关公有领域不同范围界定之间的区别,见P. SAMUELSON,《在界定公有领域时面临的挑战》,载于《公有领域的未来》,见上,第9页.

7 关于公有领域的其他理念,见P. SAMUELSON,《丰富关于公有领域的论述》,载于《杜克大学法律 杂志》,2006 年,第55 卷,第111-169 页. CDIP/7/INF/2 附件第

6 页 这种以消极方式对公有领域的定义目前在大多数版权制度中处于优势地位.它揭示出 一点,即如果版权是由法律规定并促进其发展的,则组成公有领域的要素本身却通常不受 任何规则限制或保护: 公有领域 一词很少出现在法律规定中,更不用说与公有领域或 其组成要素相关的具体规则了.8 缺乏对公有领域以积极的方式进行法律定义或相关机制的现实,在任何对公有领域的 分析中都是至关重要的.这揭示了版权法对公有领域采用的概念,而这一点已经成为对公 有领域进行促进和保护的第一重障碍了.将公有领域定义为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是由版 权法规定的,但是任何对公有领域价值的评估应该超越这一点,并侧重于如何以积极的方 式去定义公有领域,例如,对公有领域内的要素进行自由使用,以及这些要素不具有任何 独占性. 本研究将按照传统做法,辨析公有领域作为版权对立面的角色和内涵.但是,由于版 权法中缺乏与公有领域相关的适当机制,导致对公有领域的保留和全面利用形成了挑战. 基于此,本研究将提出建议作为研究的结论,以为更加丰富的和更可利用的公有领域制度 奠定基础. 2. 对定义的限制 (i) 自由使用与自由接触之区别 公有领域的要素不受版权保护或已过版权保护期,该事实所导致的主要后果,就是对 该要素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公有领域中的内容被认为是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换言 之,没有人可以控制或者阻止对其进行复制、向公众传播或其他在版权制度中属于受专有 权利控制的使用方式. 更准确地说,上述控制能力并不是基于对版权的实施,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无论法律 的或是技术的)获得的,对这点我们稍后会谈到. 任何适用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均应确保这种自由使用.是的, 公有领域者 们并不能 担保获取公有领域中资源的自由.对公有领域中作品的获取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必须指出:版权保护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涉及与获取作品相关的自由.确实,只要公众中的成员能够实质性地获取知识,其对作品通过心智进行欣赏、了解其意思 和内容,并不受版权的限制9 .从对版权人授予的权利的有限性,就能导出这种获取作品

8 见下文,第四部分 A.

9 话虽如此,某些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威胁到了自由进行智力消费的关键理念.由于将软件也纳入版 权范畴,版权已经受到污染,逐渐延伸到单纯使用作品的行为.首先是通过适用于软件和数据库的 具体规则,最后是通过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来限制和控制对作品的使用,使版权及于对所有类型作品 的单纯使用.对软件而言,作品的内容甚至无法为了求知的目的而获得.在软件成为一个发明专利 中一部分的时候,是否能够披露源代码也是不确定的. CDIP/7/INF/2 附件第

7 页 和自由欣赏作品的结果.版权具有的独占性仅表现在控制对作品进行公开性利用行为,包 括对作品的复制10 、向公众传播、公开发行和其他使作品得以流传的行为,如出租、出借 等.仅对作品进行阅读、查看、聆听或欣赏的行为并不被视为侵犯版权.版权的天然范围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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