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9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6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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