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9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 ( 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全林、王伟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 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 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 ( 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 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德恒 ( 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9德恒汉法意DHWH027号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 ( 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武汉锅炉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连全林律师、王伟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及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大会通知 ). ( 三)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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