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9-1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险 A 款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 庭财产(以下简称 保险标的 ) ,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投保本条各项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 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固化在墙壁或屋顶的灯具等) ;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具;

2、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文体娱乐用品,具体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电子游戏设备、遥控汽车、航模、健身器具、野外旅行帐篷、攀岩用具等装备;

5、存放在室内的家庭成员(包括成人及儿童)的非机动车类代步车辆或工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可列入本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存放于被保险人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 副产品;

(二)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本保险条款第 二条载明的财产;

(三)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古书籍、玉石、 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文件、账册、技术资料、

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各种磁带、磁盘、移动储存设 备、激光盘及其内存储的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机动车辆类;

(四)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 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以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 其内存放的财产;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和财产;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及其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 的财产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不属于国家建筑规定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 以及砖木结构的其他结构房屋及其内存放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 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 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以下简称 施救费用 ) .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三)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灾害;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 抢劫;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亲属、暂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违 法行为或未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或相关国家标准擅自改装、改造保险标的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 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 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导致的本身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分项目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如保险单未分项目载明的, 则本保险合同将按照以下比例确定各项室内财产的保险 金额:即家具占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的30%;

衣物、床上用品、鞋帽、箱包及手表等占 30%;

家用电器以及文体娱乐用品占30%;

非机动车类代步车辆或工具占10%.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 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相关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 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 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 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方面的规定,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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