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9 |
820 号美欣商务大厦
20 层
电话:0572-2175115 传真:0572-2285591 法律意见书 目录释义.
3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6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18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8
八、公司的分支机构.35
九、公司的业务.3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7 十
一、公司的主要财产.45 十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53 十
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5 十
四、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66 十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股权变化
67 十
六、公司章程的制定.68 十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8 十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1 十
九、公司管理层诚信情况.73 二
十、公司税务.74 二十
一、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79 二十
二、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0 二十
三、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违法行为.89 二十
四、公司业务发展.93 二十
五、推荐机构.93 二十
六、结论.93 法律意见书
1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京律见字(2016)第2号致: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 签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法律意见书
2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