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9

2 现上报审批.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 》 ,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且项目所选设备不在淘汰类和限制类之列.同 时根据国务院发[2005]40 号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因此该项目属 于允许类.

2017 年7月20 日,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7-511025-21-03-192070]FGQB-0333 号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三、规划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资中县高楼镇五四村

6 社.2017 年5月7日,项目业主与资中县高楼镇 五四村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共租地(含调换)10.0986 亩 (合计 6732.7m2 , )根据资中县高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勘测定界图可知,项目用地 面积为 6261m2 ,因此本次评价界定项目用地面积为 6261m2 . 根据

2017 年8月6日资中县高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关于四川世毫家具有限责任公 司世毫家具厂的选址意见》可知: 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 区范围内,该址对我镇场镇规划建设无影响,符合我镇总体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合理, 同意建设 .因此,本项目符合资中县高楼镇总体规划. 根据资中县高楼镇人民政府和资中县鱼溪国土资源所出具的项目用地范围图可知, 项目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 污染防治 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大气污染防治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3 表1-1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 本项目采取的措施 符合性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 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 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 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的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 施 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 符合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 和产品的,其挥发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 要求 生产中使用的油漆挥发有机物含 量均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符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 喷漆、晾干均在密闭空间进行, 并采取治理措施 符合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 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本项目选用水性油漆和溶剂型油 漆,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环评要 求应建立台账 符合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环评要求应采取措施对管道、设 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符合 由以上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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