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9
2018 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 绿色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重要提示

1、 2018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 (以下简称 本 期债券 )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7] 27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 行.

2、本期债券简称为 18安吉绿色债01 ,发行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

3、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并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 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 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 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 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4、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的区间上限为7.50%. 投资者的全部申购须位于上述区间内 (含 上限).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的申购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北京时间9:00至11:00.申 购传真专线:010-88170962

5、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簿记 管理人,组织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工作.具体情况请参见《2018年第一期安吉 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本申购和 配售办法说明适用于投资者通过簿记建档申购本期债券.

6、投资者向簿记管理人提交《2018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 城市绿色债券其他投资人申购意向函》(见附件一),即视为对本申购和配售办法 说明各项声明及条款的认可,并视为已经作出内容与附件二所述相同的陈述、承诺 和保证.

7、本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仅对发行本期债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 成本期债券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请到 www.chinabond.com.cn查询《2018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 城市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它信息披露文件.

一、释义 在本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 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指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 2018年第一期安吉县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 .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 《2018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 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8 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 市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8 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申购 和配售办法说明》. 簿记建档: 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 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 负责记录申购意向函, 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 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簿记建档系统: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 建档系统. 申购意向函: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8 年第一 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其他投资人 申购意向函》. 调整申购意向函: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8 年 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券调整申 购意向函》.此调整申购意向函用于边际价位申购人调整申购价位使 用,且仅可使用一次. 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 《2018 年第一期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绵城市绿色债 券配售缴款通知书》或分销协议. 直接投资人:指除簿记管理人之外,具备一定资格,直接通过簿 记建档系统参与企业债券申购的申购人. 其他投资人:指除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以外的投资人.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销商:指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分销商组 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 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 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 份额对应的款项. 债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央 国债登记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 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 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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