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9-14
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扬大设备〔2014〕2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 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 程》 、 《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扬州大学维护校园稳定工 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实验室 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 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 、基础实验室、专业 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 化学品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体育设施 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以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所属学院(以下称使用单位) 应高度重视实验室 安全工作,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的思想,强化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工作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高教 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本着 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各使用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 网络,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 各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 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 络;

落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 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 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建设;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组织、落实对本单位 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 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报告等相 关工作.

(三)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管理员(或责任 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 的安全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等;

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帐(如特种设备、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各种危险性气源、 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

负责本实验用房内的特种设备、射线装 置、放射源的检验工作;

落实值班制度;

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 责对本实验用房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等;

定期、不定 期对本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 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物资保障等防范 措施,提升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 烧伤、中毒、触电、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感染等突发事故的急救知识 和技能,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 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 及时处理, 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严禁在实验室内 使用各种与实验无关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 第八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 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 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九条 实验室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禁 止堆放各类杂物.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 府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文件;

指导、督查、协调各使用单位做好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则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与用气设施的安全

(一)用水、用电与用气(包括煤气、氢气等)的设施必须按照 学校有关文件及规定规范安装,不得私拉、乱接.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设施的性能,遵守安全规定,并按 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对陈旧老化、存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在使用前必须采取特 别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实验用气体的浓度(特别是氢气)必须经过相应的检测并 且合格,来源于工厂生产的气体,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五)用电、用水与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防止触电和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气)场所等必须执行 人走水关、人走电关、 人走气关 的规定;

二十四小时用水、用电及用气的设施,必须有专 人值班.

(七)实验室用房的管理员(或责任人)查实因漏雨、漏水造成 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

(一)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严格遵守《扬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制度.

(二) 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进行 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使 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 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四) 有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的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

有易燃、 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使用单位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 事故发生.

(六)实验室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 有效,实验人员应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

(一)从事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46 号)等有关规定.

(二)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我校实验 室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五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 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安全技术档案及重大安全隐患源情况,见附 件).

(三)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应指 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操作.

(五)购买特种设备前,申购人应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 附所购的特种设备相关资质材料, 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六)对锅炉、压力容器等,使用单位(或管理员)须到扬州市 特检院进行压力表、安全阀检验(即投用前检验),属于进口的还须 到省特检院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投用前检验, 相关检验报告由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 领取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其它特种设备使用证申报领取,按有关规定 执行.

(七) 使用单位 (或管理员) 必须做好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工作、 建立健全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档案,包括使用登记、文件资料、 检验情况等.

(八)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气源的危险性、易燃、易爆 等特性进行分类、固定、隔离以及落实相关的防范措施.

(九)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十)涉及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事项须由相关资质单 位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以下五种情形属于禁用之列:

1、未经检验、未办理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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