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8
1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HK-1100380 案件编号:HK-1100380 投诉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被投诉人:Chen Xiao Dong 争议域名: 注册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投诉人注册地址是开曼群岛 4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 P.O. Box 847,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主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络地址由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 座11 楼霍金路伟律师行代转.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霍金路伟律师行,联络地 址是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11 楼. 被投诉人是 Chen Xiao Dong, 联络地址是中国东莞, 邮编: 523722. 电子邮箱是: lingxian@hotmail.com.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alibaba-cloud.com >

.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厦门易名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地址是厦门市珍珠湾软件园华讯楼 C 区2F-A2(邮编:361005) .

2011 年7月15 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于1999 年8月26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和于

1999 年10 月24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 ,及《ADNDRC 关于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 (下称 中心 ) 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 家组审理本案.

2011 年7月15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确 认函, 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 料.

2011 年7月19 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机构 是Chen Xiao Dong,注册地址是中国东莞,邮编:523722.电子邮箱是: lingxian@hotmail.com.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1 年7月26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 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2 由于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 故通知被投 诉人中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11 年8月23 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1 年8月26 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发送通 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于

2011 年8月26 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本案专家组将在

2011 年9月9日或之前就本案 作出裁决. 2.基本案情 投诉人: Alibaba,其正式中文名称为 阿里巴巴 ,于1999 年在中国杭州成立,通过其 多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 Alibaba 集团 )经营业务.自此,Alibaba 集团 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具有领导地位的电子商贸公司.其子公司 Alibaba.com Limited ( Alibaba.com )于2007 年11 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KSE:1688.HK) . Alibaba.com 经营三个网上 B2B 市集:一个为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服务的环球市 集(www.alibaba.com)、一个为进行中国境内商贸活动提供服务的中国市集 (www.alibaba.com.cn 及www.1688.com) 及一个专为进出口日本的商贸活动提供 服务的日本市集 (www.alibaba.co.jp)(以上合称 Alibaba.com B2B 网站 ) . Alibaba.com B2B 网站所形成的社区现合共拥有来自全球

240 多个国家及地区超 过6,500 万名注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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