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8
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小额赔款附加条款 106.

06.09(106)华产企字第

155 号函备查 第一条 小额赔款之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加缴保 险费,投保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小额赔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因保险事故 发生致保险标的物遭受毁损或灭失,?其损失?额或损失件?未达本保险?约所载之?额或 件?时,本公司依被保险人所出具之下?文件负给付保险?之责,且?受主保险?约第十四 条第一项比?分摊之限制:

一、警方报案证明.

二、?赔申请书.

三、损失标的物之成本证明.

四、其他因案情需要而必须具备之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主保险?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系指因发生本保险?约约定之承保事故,遭受损害,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 ,且经载明於主保险?约之人.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约条款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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