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08

5 . 支持供气、 供电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对天然气替代项目 ( 含分布式供能) , 对3 6号文中原需用气企业承担的5

0 %(

4 0 %) 天然气管网( 用户红线外的) 敷设费用, 调整为由区县政府和企业 分别承担其中的一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加快天然气管网建 设, 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对采用电锅炉替代的, 由电 力企业给予配套优惠.其中, 实施电锅炉替代的0 . 4千伏业扩工 程, 实行按实收费, 涉及的上级电网改造工程, 费用由供电企业承 担, 按业扩配套项目实施;

实施电锅炉替代的1 0千伏业扩工程, 对 其中电锅炉部分的供电容量, 在本市非居民业扩工程定额标准的 基础上给予优惠.

6 . 实施能源优惠供应政策.鼓励燃气、 电力供应企业为已实 施清洁能源替代企业提供优惠.对涉及民生的生活服务类企业开 展清洁能源替代的, 燃气、 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应要提供更加优惠 的能源供应价格. ( 七) 鼓励多种形式的能源供应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对郊区燃气管网建设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内企业, 鼓励采用 非管输天然气形式或使用电、 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此类能源供 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 术支持和服务. ―

7 ―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设备租赁等多 种方式, 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 向发展. 区县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 对非管输天然气和管输 天然气在转换过程中涉及的资产、 运行等问题, 予以衔接. ( 八) 加强对燃气、 电力供应及配套过程的价格指导和工程监 督管理 加强对各项工程性收费价格监督,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对价格 虚高、 重复收费、 工程质量不合格、 指定设备设施等违规行为, 一经 查实, 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相应处罚. ( 九) 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技术指导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协调天然气( 管输及非管输) 、 电力、 其他能源供 应企业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 通过宣传手册( 技术手册、 典型 案例、 服务/ 设备供应商名录等) 、 宣讲会以及企业见面会等形式, 向燃煤( 重油) 锅炉和窑炉用户进行宣传和技术指导.有关行业协 会要在本行业内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应用推广, 提高企业的认知 度和重视程度.

三、 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密切配合, 加大协调力度, 形成高 效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是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 在地原 则 , 推进此项工作.要加快推进区域内天然气管网规划、 工业园 ―

8 ― 区热网规划的制定修编、 协调推进和建设实施,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到位.对少数因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涉及民 生的企业, 要采取多种措施给予扶持. 市属工业企业和园区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由市经济信息化 委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 单位协助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推进, 其他 市属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所在地区 县政府协调推进;

中央在沪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由市经济信 息化委协助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推进. 除3 6号文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外, 新增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集中供热企业的热电联产改造和电力接 入, 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加大电力接入协调力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办公室) 作为清洁能源 替代工作的市级主要推进部门, 根据本实施意见, 进一步细化工作 方案, 优化资金申报流程, 加大推进和协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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