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9-12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 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前言2007 年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起草任务书.

2008 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 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8 年3月和

6 月,起草组在北 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2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 函〔2008〕9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 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9 年10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 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 批稿.2010 年11 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 号)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 属材料(PE)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高继轩 尚洪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戈兆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石坤董尚元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窦万波 房务农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杨松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顾福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单汝刚 汪立新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胡希海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杨笑峰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徐佩兰 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袁转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顺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龚美琪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郭胜伟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牛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雷万庆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王K祥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厂 董安霞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康纪华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肖力群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贡爱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孔德斌 何健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考试机构・2)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4)

第四章 附则・7) 附件 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 附件 B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40) 附件 C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49) 附件 D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50) 附件 E 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51) 附件 F 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53) 附件 G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56) 附件 H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57)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5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

1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 根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 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 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 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 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 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 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机构不得 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 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考试内容应当 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 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的;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二)改变或者增加焊接方法的;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的;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 内容、 方法和结果评定, 按照本细则附件 A、附件 B 的规定执行. 按照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 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 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 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地;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 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 制度和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 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 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

3 ― 表1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要求 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 非金属类(PE)焊工考试机构 主要 人员 (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 名)应为本单位 正式人员;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3)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

5 年 无损 检测 人员 (1)Ⅱ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

2 名;

(2)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Ⅱ级表面 检测人员

1 名―场地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 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

10 个,包括3种焊接方法;

(2)计算机考位

6 个(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 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对接法与电 熔连接法在内的考试工位

5 个;

(2)计算机考位

5 个 设备 设施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 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 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试验设备 焊工 数量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 位设立焊工考试机构,其本单位的焊 工有

50 名―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注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注3:设备、设施不能租赁或者借用.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且掌握本细则 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 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的权限,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 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 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和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负责试卷的评判和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复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 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 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且公布后,方能按照新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组 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 副主任)、技术责任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 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质监 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考试机构与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焊工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 与通知.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C,1 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 寸,2 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 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

5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 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 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 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在考试

30 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 效期为

1 年.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 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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