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8
关于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

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3-3-1-9-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据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 ,指派金诗晟律师、卢钢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 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2 年9月18 日出具了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 、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于2012 年12 月26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2013 年3月29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 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于2013 年8月23 日出具了 《关 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于2014 年6月9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于2014 年9月25 日出具了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于2015 年3月26 日出具了《关于濮 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六) 》 ,于2015 年4月13 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反馈意见的核查要求,本所在对发行人 3-3-1-9-2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3-3-1-9-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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