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8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 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 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 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 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海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 www.hlenv.com.cn

3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 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 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 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

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对因不具备 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 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 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 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 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 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 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 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 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上海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 www.hlenv.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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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 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 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 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 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 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 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 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 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 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上海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 www.hlenv.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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