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8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18年3月15日 第2号(总第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要目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 准(2018年)》的通知 -1- 目录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8年)》的通知

6 -2-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 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 内保外贷业务 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 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 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 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 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 (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 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 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 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 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 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 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 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 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 -3- 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