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8

3 险费.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两类: (1)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见释义 8.2) 的;

(2)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中私有汽车的.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 驾驶或乘坐的且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释义 8.3)而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8.4) ,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 额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 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与代码》 (见释义 8.5)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 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并据此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 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

4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 差10%.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 且不支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意外伤害 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类交通 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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