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8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在申请主合同效力恢复的同时可以申请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 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已满一年(不含一年) ,本公司 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未满一 年 (含一年) , 本公司在扣除百分之七十的金额后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 保险费.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剩余月数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1 个月 - - - 55% 满10 个月但不满

11 个月 - - - 50% 满9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45% 满8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35% 满6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30% 满5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50% 25% 满4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40% 20% 满3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30% 15% 满2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40% 20% 10% 满1个月但不满

2 个月 - 20% 10% 5% 不满

1 个月 0% 0% 0% 0%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 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保险金给付 (4)保险费的交纳 (5)宽限期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年龄性别错误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释义 8.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办理正 式的出入院手续;

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住院并不包括门 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8.3 挂床住院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发生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或一日内未接受与诊 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的情况,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8.4 同一住院事故 指因为同样或相关之伤病或并发症而导致住院两次或以上,而今次入院的日期 跟上次住院之出院日期相差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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