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8

其危 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 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 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 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 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 范围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 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6.2 急救住院及转 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 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我们对被保险人 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级别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保险事故通知;

(4)联系方式变更;

(5)合同内容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7.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医院(病房) 、 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 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7.4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住院医疗的

24 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 但不包 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7.5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65%*(1-n/m) ,其中 n 为本附加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7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8 病情稳定 指生命体征(心率、呼吸、血压)平稳,转院不致引起病情加重或有生命危 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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