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8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284 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 改价格[2010]196 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 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 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本细则 ,见附件 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3)、《江苏省会计师 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 (见附件 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

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 号等文件与 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10]196 号)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价格 会计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 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印发 共印

000 份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 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 其收费执行附 件3或附件

4 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 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 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 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 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 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 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 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 本、营业收入等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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