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esticide manufacture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12-04发布 2019-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7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2 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 pesticide 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 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 物及其制剂. 3.2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esticid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 HJ―201

2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 混合物及其制剂的排污单位.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农药原药 pesticide synthesis 指通过无机、有机、生物方法制备或合成的构成农药有效成分的物质或材料.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农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汞、烷 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的,还须在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 污单位 废水总 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悬浮物、石油类、色度 日月―HJ―201

3 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磷酸盐(以P计)(总磷) 月(自动监测 a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月 季度 根据排放标 准、排污许可 证等相关环境 管理规定,以 及生产工艺、 原辅用料、中 间及最终产品 (农药原药), 确定具体的监 测指标,所属 行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布 后,从其规定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硝基苯类、苯胺 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 2C氯C5C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 唑酮、 对氯苯酚、 多菌灵、 邻苯二胺、 吡啶、 百草枯离子、 2,2′:6′,2″-三联吡啶、 有机磷农 药(以P计)、马拉硫磷 月 季度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 化物(AOX)、总锰、动植物油 季度 半年 车间或 生产设 施废水 排放口 流量、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 六价铬、 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月 雨水排 放口 b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日c―非重点 排污单 位 废水总 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悬浮物、石油类、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 磷酸盐(以P计)(总磷)、总氮 季度 根据排放标 准、排污许可 证等相关环境 管理规定,以 及生产工艺、 原辅用料、中 间及最终产品 (农药原药), 确定具体的监 测指标,所属 行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布 后,从其规定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硝基苯类、苯胺 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 2C氯C5C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 唑酮、 对氯苯酚、 多菌灵、 邻苯二胺、 吡啶、 百草枯离子、 2,2′:6′,2″-三联吡啶、 有机磷农 药(以P计)、马拉硫磷 季度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 化物(AOX) 、总锰、动植物油 半年 车间或 生产设 施废水 排放口 流量、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 六价铬、 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季度 雨水排 放口 b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日c―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a 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及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用自动监 测. b 除表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外,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中选择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 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HJ―201

4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原辅料 储存 罐区排气筒等 挥发性有机物 a 季度 特征污染物 b 年 备料投料、化学 合成、 提纯分离、 溶剂回收、车间 通风系统、车间 内无组织废气收 集等生产工艺过 程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f英类 年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 c 、氮氧化物 d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 施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 a 月 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生物发酵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f英类 年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 c 、氮氧化物 d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 施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 a 月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制剂加工 干燥设备、粉碎机、烘干机、包 装机等排气筒 e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b 季度 废水处理设施、 危废暂存场所 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 a 季度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b 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 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炉膛 温度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 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 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 物) 月 二f英类 年注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2: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3: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监测指标,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 布后,从其规定. b 见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 的监测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 适用于排放二氧化硫的生产工艺. d 适用于排放氮氧化物的生产工艺. e 涉及特征污染物的参照罐区排气筒特征污染物确定原则及监测频次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 a 、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HJ―201

5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 布后,从其规定. b 见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 监测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 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主要设备 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 反应设备、精馏设备、蒸馏设备、过滤设备、分离设备、干燥设备、热交换设备等, 以及空压机、水泵、真空泵等 污水处理 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风机、泵等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许可证等〔仅限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

3、HJ/T

91、HJ

442 及受纳 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

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 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地表水 pH 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氟化物、锌、 汞、镉、六价铬、砷、铅等 季度 根据排放标准、排 污许可证等相关环 境管理规定,以及 生产工艺、原辅用 料、中间及最终产 品(农药原药), 确定具体的监测指 标 海水 pH 值、悬浮物质、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锌、汞、镉、总铬、六价 铬、砷、铅、镍、苯并(a)芘等 半年 地下水 pH 值、色(度)、耗氧量、氨氮、挥发性酚类(以苯酚)、 氰化物、氟化物、锰、锌、砷、汞、铅、镉、六价铬、 镍、铍等 年 土壤 pH 值、汞、镉、铬、砷、铅、镍、锌等 年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3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1月1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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