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 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 of Incineration Disposal Facilities for Medical Waste (On Trial)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9―12―29 发布 2010―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1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定义.2

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2

5 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4

6 监督实施.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7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 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 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 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 要求、 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 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 号)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48号公告)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 3.3 监督管理 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 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4 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 得隐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 4.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 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4 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2 4.4.1 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 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 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 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

实施计划的编制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 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4.4.2 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审阅相关记录、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 4.4.3 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 声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 4.4.4 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 监测工作的基础上, 全面分析、 评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 总体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

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 容和整改限期;

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4.4.5 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 整改通知、 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医疗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单位. 4.4.6 整改阶段应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 整改报告. 4.4.7 复查阶段应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 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 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4.5 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 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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