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8
阁下如对本补充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应立即将本补充通函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 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补充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补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补充通函 二零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持续关连交易: (1) 与中铝集团重续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交易上限;

(2) 与中铝保理订立保理合作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

及(3) 与中铝租赁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补充通函应与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函、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随附於本补充通函日 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一并阅读. 载有 (其中包括) (1)与中铝集团重续日常性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交易上限;

(2)与中铝保理订立保理合作协议及建议 交易上限;

及(3)与中铝租赁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事项的董事会函件载於本补充通函第1页至第 43页. 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就(1)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的支出及收入交易及各自建议交易 上限;

(2)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及建议交易上限;

(3)与中 铝保理订立保理合作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

及(4)与中铝租赁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事项向独立 股东作出的推荐建议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补充通函第44页至第45页. 载有建泉融资就(1)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的支出及收入交易及各自建议交易上限;

(2)本公司与中铝集团重续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供应协议项下的支出交易及建议交易上限;

(3)与中铝保理 订立保理合作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

及(4)与中铝租赁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建议交易上限事项向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独立财务意见的函件载於本补充通函第46页至第76页.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仅供识别 C i C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1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44 建泉融资函件

46 附录一 - 一般资料

77 二零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83 C ii C 於本补充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内资股,以人民币认购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美国存托股份」 指 由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存托银行发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美国存托股份代表25股H股的所有 权;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铝集团」 指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直接及间接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36.36%的股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