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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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号长源大厦

6 层

电话:(86)027-59810700 传真:(86)027-59810710 邮编:430077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9 德恒汉法意 DHWH032 号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锅 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律师、周江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5月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 决定于

2019 年6月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5月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三)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 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具 体内容进行了披露.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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