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7

63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 第492 号) 进行修订, 增加衔 接性条款.明确环境信用信 息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 公开之间的定位. 环境信用本身就是各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生的政 府信息,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省执法平 台作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决定、 并推送到 信 用中国 等信用网站后, 各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不必再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但可在本级门户网站建立与信用网 站的链接,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一次推送, 多次使用, 提升 数据使用价值. 同时建立信用网站不良 信用信息修复与行政处罚信息之间的联动机制.当信用网站不良信用信息被修复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相应进行修复,并不再对外公开,以实现环境信用修复的一致性.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 阶段不尽相同,如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全国 一刀切 ,会存在简单盲目的可能性. 因此,建议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为基础,以符合其中 特别严重 的违法情形 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既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 的界定标准,确保界定行为 有法可依 落实到位,不至于形成一纸空文,又能在一省范围内相对统一严重失信 行为的违法情形,实现公平统一.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依托省级执法平台和事 中事后监管,对存在不良环境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进行 重点监督,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修复不良信用信息后的各 类信用信息,强化与多部门联合参与、 密切合作机制, 实 现对信用主体全方位信息追 踪,强化对信用管理的实践运行效果. 作者单位: 山东省青岛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信用修复: 给失信者一个机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构建环境信用信息统一归集、 共享机制 夏睿宏 朱晓晨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 环境违法 行为失信惩戒力度也不断加大, 信用主体对环境信用修复的 需求也日益增强, 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将有效 补充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环境信用修复不到位, 一 定程度上会直接导致信用主体 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于 双输 境地. 对信用主体而言, 环境信 用修复不到位, 导致市场信用 得不到修复,失信惩戒致使陷入 寸步难行 的市场运行困境.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 环境信用修复不到位, 导致 信用主体日常经营不善, 则直 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当前, 环境信用修复面临 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国家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明确提出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信用网站、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及部门网站多头公开,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展. 作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政府信息, 环境信用信息 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号) 规定, 在各级政府政务 网站及部门网站公开的同时, 还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 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5〕51 号)要求,推送到各级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甚至还 要单独设立环境信用信息管理 平台, 在浪费行政资源的同时, 也存在多头公示, 公示不及时、 区域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现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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