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7
广西壮族自治 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叫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桂价 医〔 2017〕 17号 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 顶 目价格(第 三批)的 通知 各市、 县(市、区)物 价局、 卫生计生委(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区 直及解放军、 武警部 队驻桂 医疗机构 :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应用,满 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 需求,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 生部、 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规范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 改价格〔 ⒛12〕 11T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 改价格〔 ⒛15〕 309s号 )精 神,按照《 广西壮族 自治 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

1 ― 范我 区新增 医疗服 务价格项 目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桂价医〔⒛lsnzz号 )规 定,经 专家论证、 项 目公示1价 格测算、 集体集 中审 议等程序,并 参照外省 区同类项 目价格水平,我 们制定 了我 区部分 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现 予以公布,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所核定的价格为三级医疗机 构的最高限价,详 见附件 1.

二级(含 )以 下医疗机构的价格按 自治 区物价局、 卫生厅《 关于规范我 区医疗服务项 目及价格 的通知》 (桂 价费〔 2∞ 5〕 2⒆ 号)规 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各市价格、 卫生 计生、 人社部门可根据 当地的实际,在 充分考虑补偿成本和患者承 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制 定本地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具体价格. 附件2是对《 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广 西新增 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 (第一批)的 通知》 (桂价医〔 2016〕 " 号)和《广西壮族 自治 区物价局 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 医疗服务 项 目价格(第 二批)的 通知》 (桂价医〔 2016〕 9s号 )所 公布 的部分 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的编码进行重新规范.

二、 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 门 的规定执行.在项 目"除外 内容 " 和"说明"中未 明确规定可另行 收费的,一 律不得 向患者收费.

三、 各 医疗机构开展 附件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要 严格按 照有 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 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 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 -

2 ― 障行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督促医疗机构严 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的有关政策规定 , 进 一步规范医疗 服务价格行为, 切 实减轻患者就 医负担.执行 中有何 问题 , 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五、 本通知 自⒛1

7 年4月1

0 日 起试行

2 年.本次核定 的新 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 中, 此前已有批复价格且与本通知规定不一 致的, 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 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表( 第 三批)

2 . 部分新增 医疗服务项 目编码规范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 自治区医改办, 自 治区物价局正、 副局长 , 各 处室、 局属 单位, 秘存. 广西壮族 自治 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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