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7
警戒线 责任编辑/严静版式设计/张革 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A07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西检 西法 昨天上午10点半, 西湖法院2136法庭, 一男子 被带上被告席.

他姓陈,

36 岁, 江西上饶人, 穿白底花格 T 恤、 牛仔裤, 身材壮实, 跟老乡在余杭良渚街道合租. 他们都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 公司接了活, 他们就 到小区蹲点, 专门负责为业主提供黄沙、 水泥等建 筑材料和装修服务. 今年

2 月4日上午, 陈和老乡正在三墩一小区 门口蹲点等生意, 忽然看见两个陌生男子推着一车 铝合金门窗要往小区里走.为了 "维护公司利益" , 陈等人随即上前阻拦, 双方发生争执. 据检察官指控, 争吵过程中, 陈用手殴打被害 人沈某面部, 导致沈右侧鼻骨两处骨折, 后经司法 鉴定, 已构成轻伤二级.6 月30 日, 他因涉嫌故意 伤害罪, 被西湖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 陈起初并不承认自己是为争抢业务而 动手打人的.他说, 事发时自己只是想上前 "问问 行情" , 但对方说话态度很不好, 自己火气大, 一时 没忍住才动了手. 不过, 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几份证人证言, 综合 小区保安、 陈的老乡以及被害人沈师傅的说法, 陈 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三人在公安审讯阶段做的笔录, 事发当 天, 沈师傅已经跟业主约好, 要上门安装加工过的 铝合金门窗, 然而他刚把材料推到小区门口, 就遇 上了陈等一行人. 陈所在的装修公司早前与小区物业签订了一 份 "便民服务委托协议" , 装修公司支付场地费用 后, 可为小区需要装修的业主提供黄沙、 水泥、 铝合 金、 大理石等各类材料. 为了保证协议落实, 公司派了小陈和几个老乡 到现场 "值守" , 一旦发现有外来人员争抢业务, 就 要立即阻止. 检察官出示证据完毕, 陈沉默了近半分钟, 尴 尬地清了清嗓子, 小声承认, 确实是这么回事. 事发后, 他已经赔偿沈师傅3.5万元, 并获得了 对方的谅解.法官当庭宣判, 陈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 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处其有 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记者 林琳 昨天, 有微友发微信咨询 "律师来了" : 前段时 间杭州一家商场搞店庆, 全场五折, 我就去买了件 大衣.当时服务员说原价是 2800, 打完折 1400, 我 就买了.回家之后, 我在撕标签的时候注意到标签 上层层叠叠贴了好几张标价纸, 最上面一层是打完 折的价格.我有点好奇, 就把纸一张张撕下来, 结 果撕到最后, 发现衣服原价只要1999元. 请问这算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我们该怎么 维权? 鲍乐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心理咨询师 答: 根据 《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 定》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12种价格欺诈行为.这12种价格欺诈行为中就包括 "虚构原价、 降价原因, 虚构优惠折价,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诱骗他人 购买的" 一条. 经营者违反第五条、 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 七条、 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国务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处罚. 读者可以拨打杭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电话12358进行举报, 由相关部门对商家进行处罚. 我在网上找了份实习工作 对方连合同都没给就要我交押金 问: 我是大三的学生, 暑假在网上找了份实习 工作, 对方让我交400块的押金, 说会给我安排到工 厂去实习.我跟那边的人聊了几次, 感觉对方是中 介, 又有点怕被骗.他们说, 押金要等我在工厂工 作满一个月才能退. 请问对方让我交押金或培训费合法合理吗? 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现在连合同 什么的都没有给我看过. 章悦: 杭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 劳动者求职,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不 得向求职人员以各种形式收取押金或者培训费. 根据 《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职 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议你对于收费中介要擦亮眼睛, 谨防上当受 骗.如果发现这种违法行为, 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 投诉或举报. 记者 郑亿 通讯员 阮佳俊 上周五晚上11点, 正下着雨, 一辆黑色尼桑越 野车开进丁桥派出所.司机洪师傅四十出头, 一口 杭州话, "我开滴滴专车的, 我手机被一个乘客偷了 ……" 洪师傅就住在丁桥派出所百米开外的一个新 小区, 据他说, 偷手机的这个乘客是他晚上最后一 个客人. "在沈半路边接上的, 二十岁小伙子, 目的地是 这边一家水果店. " 洪师傅指指前面, "他上车我还 在想, 今天运气真当好, 做到个家门口的单子, 刚好 回家休息了.结果, 他在离目的地还差大概七八百 米的地方, 一定要下车.雨这么大, 他伞都没的, 冒 着雨走了, 当时我就觉得怪. " 两三分钟后, 洪师傅突然发现自己的iPhone4S 不见了. "我两个手机, 一个用来接单, 一个用来打电 话, 打电话这个一直放在档位下面的储物柜上.不 见的就是打电话用的这个. " 洪师傅说, "因为我最 后一个电话就是打给这个小伙子, 问他具体在哪个 位置, 所以肯定是他拿的. " 20分钟后, 民警就把刚在水果店宿舍躺下的小 伙子胡某带了回来. 胡的几个室友告诉民警, 他们都是在这家水果 店做小工的, 胡回来时还很得意地跟大家说, 自己 刚在路上捡到个苹果手机. 胡27 岁, 湖州人, 见室友都说了, 他也没法不 承认, 只是强调, 自己是上车坐上副驾驶座时, 一屁 股坐在了手机上. "我一摸是个手机, 我想肯定是前个乘客留下 的, 我就放在口袋里了, 我帮别人保管一下不行? " 胡理直气壮. 民警分析, 洪师傅打完电话, 手机一个不小心从 储物柜上滑到副驾驶座上, 可以说实属正常, 所以这 一点上胡应该没有说谎, 他可能并不是故意去偷洪 师傅的手机.但胡以为用 "帮前个乘客代为保管一 下" 为理由, 就可以为自己开脱, 就大错特错了. "这一点上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误区的, 觉 得捡到东西不还只是道德问题, 但实际并不是这么 简单. " 民警说, 有人弄丢了某件财物, 知道丢在哪 里的, 叫作遗忘物, 不知道丢在哪里的, 叫遗失物. "以胡某这次为例, 就算他真的以为手机是上个乘 客落下的, 算遗失物也好、 遗忘物也罢, 他在不告知 司机的情况下悄悄据为己有, 就属于盗窃行为. " 民警说, 因为洪师傅的专车是一个私密空间, 而这个私密空间的管理人、 所有人, 就是洪师傅, 所 以洪师傅才是这个空间里出现遗忘物、 遗失物后, 唯一有 "代为保管义务" 的人.胡某实施这个行为 时, 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上则有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的情节 (偷偷把手机放进口袋, 故意不 告知司机) , 按刑法规定, 已可认定为盗窃行为. "说得直白一点, 在这辆车里捡到失物, 作为乘 客胡某根本连 '代为保管' 的资格都没有, 更不用说 他还是偷偷拿走了. " 胡某最终因盗窃, 被丁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 7天的处罚. 杭州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法律 部主任金柏霆律师说: "一般人会觉得, 胡某这种行 为顶多只算是侵占, 不能叫盗窃, 可实际上正如民 警所说, 胡某的行为要件已经构成了盗窃. "这类事件中, 什么样的情况算作侵占呢?如 果你是在公共场所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 你对这件失物才有代为保管的义务, 如果最后拒不 交出的, 就算作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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