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07

3 名以上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和计算机教室(不少于

40 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增加网络(电商)创业培训项目. 各地应按照人社部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选用网络教学平台. 第八条 知名的全国性或省属优质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可向 省人社部门递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按照前述程序申报确定为河 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 作.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将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在部门官网及时进行公布,公布内容主 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定点培训专业(项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培训人员根据需求可登陆人社部门官网,自选培训机构 及培训专业(项目). 第十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实 行动态管理. 人社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 点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予以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培训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专业(项目)的培 训技术能力. 创业培训师资(含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应持有国家或 省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优秀师资交流, 优秀师资到本机构以外授 课的, 授课地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课时 60-80 元的标准支付课时 费, 并承担食宿和交通费用. 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在本机构授课的, 课时费标准参照前述标准的 40%-60%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就业创业培 训有关技术标准 (附件 1) , 加强培训学员管理, 提升培训质量. 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为培训人员及时提供 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凭 以下材料报名:

(一)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 者)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 卡》)复印件;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 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提供 《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其他在校 学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 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初高 中毕业证复印件;

(四)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SIYB 创业培训实行模块化教学, 培训对象在

1 年 内可分别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各一次,有互联网创业意愿的人员还可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推进 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在郑州市、 洛阳市、安阳市、 驻马店市、 兰考县先行开展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 逐步在全省推广. 各地新开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实训项目, 经省人社部门 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列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项目.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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