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7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

20 ― 公室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后,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第四章 培养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资助.对培养对象主持的国家级、 省级重大项目和课题, 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8 万元的配套资助,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受理,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发放津贴补助.培养期内,给予中青年拔尖 人才(不含科技创业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发放津贴

6000 元, 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进修.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每 年牵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各类高端研修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制度.协调聘请在宁诺奖得主、国 内外院士等顶尖专家担任培养对象的创新创业导师. 第十五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区(园区) 、市各相关部 门为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发、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给予时间、 经费保证.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荣誉. 第十六条 提供良好服务.建立党委(党组)领导干部 直接联系服务制度,定期组织疗养、体检. 第十七条 营造良好环境.选树中青年拔尖人才典型, 支持推荐优秀拔尖人才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

21 ―

第五章 管理第十八条 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工作.各区(园区) 、市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 作. 第十九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为

3 年.培养期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培养对象 每年进行期中考核,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培 养届满时,进行届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各区(园区)和市有关 部门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 象在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培养对象违法违纪, 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园区) 、市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 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调离南京行政区域的,须报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列入培养对象. ―

22 ―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区(园区) 、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 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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