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7

(二)监测数据使用规范性要求 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 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规范性要求 (1)自动监测数据

2017 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 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 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 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2)企业自测数据

2017 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按照有关监测技 ―

10 ― 术规范、标准方法要求监测获得的数据. (3)监督性监测数据

2017 年度内由县(区、市、旗)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 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1)废气 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 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 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 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 手工监测数据不用于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水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 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 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

1 次的,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 期内监测次数少于

4 次或不足每月

1 次,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 排放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 量计算得出;

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 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没有废水流量监测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 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三)产排污系数法使用要求 ―

11 ―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核算污染物排放 量.未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 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地方普查机构组织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使用. ―

12 ― 图1工业源报表填报索引示意 ―

13 ― 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园区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 号)要求, 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园区普查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指导园区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批 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

省级批准的各类开发 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 园区、示范区、高新区等. 若发现清查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并及时报告县(区、 市、旗)普查机构;

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 国家普查机构.

三、普查内容

(一)园区基本信息 1.园区概况:园区名称、批准部门、区位(行政区划) 、四至范 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批准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或者省级) 、 ―

14 ― 园区类型、面积(批准面积) . 2.产业聚集情况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