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9-11
证券代码:

600786 证券简称: 东锅退市 公告编号: 2008-0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关于再次使用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办理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的公告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于

2007 年12 月26 日公告的 《东方锅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于2008 年3月19 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的释义完全一致.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东电集团 )于2008 年3月19 日公 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 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 ,东电集团已于

2008 年3月21 日起至

2008 年5月20 日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 )提供的交易系统,收购东方锅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锅炉 )余股股东出售的余股. 上述两个月的余股收购期限已于

2008 年5月20 日届满, 经登记公司确认申 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

679609 股;

在现金选择权申 报期限内,没有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经登记公司确认,东电集团需向申 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

693233 股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东方电气 ) 的A股股份. 上述股份的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已于

2008 年5月29 日办理完毕,并已于

2008 年6月6日上市流通.目前尚有部份东方锅 炉的余股股东未接受要约.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 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 ,上述两个月的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即2008 年5月20 日之后,东方锅炉将依法办理有关东方锅炉的后续事宜;

余股股东将不再 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但由于

2008 年5月12 日四川省 汶川县发生里氏 8.0 级强烈地震,并且余震不断,成都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交通食宿等存在较大困难,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东方锅炉余股股东前往成都办理余 股转让手续. 因此,经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并获得同意,东电集团决定将再次、且是 最后一次通过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余股收购(以下简称 第二期余 股收购 ) .

1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每持有

1 股东方锅炉股票可以选择在第二期余股收购期 内换取东电集团持有的 1.02 股东方电气的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 换股出售余股 ) , 同时也可选择以每股 25.40 元的价格将所持余股转让给东电集团(以下简称 网 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 . 自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30 个自然日内 (以下简称 第二期 余股收购期间 ) ,余股收购工作将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登记公司和上 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换股出售余股;

(2)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登记公司进行 与余股收购相关的登记、存管、结算、过户等工作.东电集团现将第二期余股收 购的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为

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在该期间内, 东电集团将接受余股出售申报(包括申报换股出售余股及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 股,下同) ,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 三个交易日前(即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 股收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 年7月9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已进 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二、通过登记公司和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换股出售余股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内, 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 (9:30―11:30;

13:0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

余股简称为 东锅收购 ,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

706006 ,操作示例如下:

(一) 申报流程 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应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办理.股东选择 卖出 为申报出售余股,选择 买入 为撤回申报.价格 按确定的申报价格填写,申报出售余股或撤回申报数量由余股股东填写. 1. 申报出售余股 买卖方向 申购代码 简称 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 卖出

706006 东锅收购 1.02

2 2. 撤回申报 买卖方向 申购代码 简称 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 买入

706006 东锅收购 1.02

(二) 申报注意事项 1.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所持余股被司法冻结的,在司法冻结未解除前,不得 将冻结的余股申报出售. 2. 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东方锅 炉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 3. 已进行余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于余股收购期间届满的三个 交易日前(即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8日)可以撤回其申报.余股收 购期间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即2008 年7月9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已进行余 股出售申报的东方锅炉的余股股东不得撤回上述申报. 4. 若申请撤回申报的余股数量大于申报出售余股(含当日申报)数量,则超 出部分无效,其余撤回申报有效. 5. 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间届满后,申请出售余股的余股股东在办理已申报余 股的相关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 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时办理相关股份的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的标准相同,即: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包 括过户费、交易经手费及证管费,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为:过户费按照 过户股份面值的千分之一计收,交易经手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计收,证管 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收.交易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均按照一次交易 缴纳.其中,交易经手费、证管费以要约收购报告书确定的东方锅炉换股价格 (31.79 元/股)与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数量为基准计算金额;

过户 费按照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申请出售的余股面值为基准计算金额. 申请出售余股的 股东应确保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所涉的费用.

(三) 申报举例 1. 申报出售余股 持有东方锅炉

100 股余股(未冻结)的投资者如果申报出售余股,则申报如 下:

3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06006 卖出 1.02 元100 股2. 撤回申报 在余股收购期间届满三个交易日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报,操作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06006 买入 1.02 元100 股

三、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不选择换股方式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 或部分按如下程序网下申报现金出售余股:

(一)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 投资者在余股收购期间(即2008 年6月12 日至

2008 年7月11 日) ,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具体格 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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