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7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GB 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 年12 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年北京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经 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06,自2006 年X月X日起施行.

其 中第 3.1.

2、3.2.

1、3.2.

2、3.2.

7、3.2.

8、3.3.

1、3.3.

2、3.3.

7、3.3.

8、3.3.

10、3.3.

11、3.3.

13、3.3.

14、 3.3.

15、3.3.

16、3.3.

18、3.4.

1、3.4.

2、3.4.

3、3.4.

4、3.4.

9、3.4.

11、3.5.

1、3.5.

2、3.6.

2、3.6.

6、3.6.

8、 3.6.

10、3.6.

11、3.7.

1、3.7.

2、3.7.

3、3.7.

4、3.7.

5、3.7.

6、3.8.

1、3.8.

2、3.8.

3、3.8.

7、4.1.

2、4.1.

3、 4.1.

4、4.2.

1、4.2.

2、4.2.

3、4.2.

5、4.3.

1、4.3.

2、4.3.

3、4.3.

5、4.3.

6、4.4.

1、4.4.

2、4.4.

3、4.4.

4、4.4.

5、 4.4.

6、5.1.

1、5.1.

2、5.1.

3、5.1.

6、5.1.

7、5.1.

8、5.1.

9、5.1.

10、5.1.

11、5.1.

12、5.1.

13、5.1.

15、5.2.

1、 5.3.

1、5.3.

2、5.3.

3、5.3.

4、5.3.

5、5.3.

6、5.3.

8、5.3.

9、5.3.

11、5.3.

12、5.3.

13、5.3.

14、5.3.

16、5.3.

17、 5.4.

2、5.4.

3、5.4.

4、5.4.

5、5.4.

6、6.0.

1、6.0.

4、6.0.

6、6.0.7(

3、4) 、6.0.

8、6.0.

9、6.0.

10、7.1.

1、 7.1.

2、7.1.

3、7.1.

5、7.1.

6、7.2.

1、7.2.

2、7.2.

3、7.2.

4、7.2.

5、7.2.

7、7.2.

9、7.2.

10、7.2.

11、7.3.

5、 7.4.1(

1、

4、

5、6) 、7.4.2(

1、

2、

3、4) 、7.4.

3、7.4.

4、7.4.

10、7.4.

12、7.5.

2、7.5.

3、7.6.

2、8.1.

2、 8.1.

3、8.2.

1、8.2.

2、8.2.

3、8.2.

4、8.2.

5、8.2.

6、8.3.

1、8.4.

1、8.5.

1、8.5.

3、8.5.

4、8.5.

5、8.5.

6、8.6.

1、 8.6.

2、8.6.

3、8.6.

4、8.6.

5、8.6.

9、9.1.

2、9.1.

3、9.1.

5、9.2.2(

1、

2、3) 、9.3.

1、9.3.

3、9.4.

1、9.4.3 (3) 、9.4.

5、10.1.

2、10.1.

3、10.1.

4、10.2.

2、10.2.

3、10.3.

2、10.3.

5、10.3.6(1) 、10.3.

8、10.3.

9、 10.3.

10、10.3.

12、10.3.

17、11.1.1(

1、2) 、11.1.

3、11.1.

4、11.1.6(1) 、11.2.

1、11.2.

4、11.3.

1、11.3.

2、 11.3.

4、11.3.

5、11.4.

1、11.4.

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年7月12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 《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 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 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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